合同解除应该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确认,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我们应该明确制定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得到充分的保障,28范文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通用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房屋二间,林地30亩,其中30亩和房租给乙方居住和耕种,为保证明确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租住和耕种期间水暖电及一切生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管。
二、乙方在租住期间,必须维护、看管好围栏及树木,对破损的围栏及时修理,防止牲畜及人为对围栏或树木进行破坏。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做违法乱纪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住期间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生病或死亡等一切事情均与甲方无害,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如因乙方看管不当造成甲方围栏、树木、房屋等损失的,由乙方按价对甲方进行赔偿。
六、承租费为5000元整,由于乙方在租住期间要对树地进行管理,所以甲方向乙方收取此费用,而且每年甲方要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管理费用做乙方对围栏、房屋、树地的维护费,此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分二次付清。
七、甲方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将维护款付清。
八、树地围栏自然破损时,甲方要及时向乙方无偿提供材料、机具,以便乙方及时进行修补。
九、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因有事需终止合同时,双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造成损失的由对方赔偿给另一方。
十、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为一年,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合同期满可再进行续签。
十一、此合同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中 间人:
年 月 日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间数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产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用途及期限
乙方租用甲方的上述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1、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____元/年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降增租金。
2、租金按年度交付,第一年租金应在合同签定之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甲方不提供税务票据)。
3、支付租金的同时,乙方须支付5000元水电保证金,在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交纳水电费时,甲方有权以该保证金代乙方支付。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
(1)在乙方交纳第一年租金后按约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因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税费,全部有乙方承担支付,(含房屋租赁费、使用费等)因不按时按量交税所产生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但。
2、乙方:
(1)按约定的期限交租金。
(2)按期按量交纳各类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税费,(含房屋赁租税)交纳水、电费(按表度数计算)。
(3)如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因装修而产生任何安全隐患,否则乙方应对做出相应赔偿。
(4)在承租期间,因经营行为所产生和税收、卫生、管理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合同到期前三日,乙方须清空出租房内乙方物品,(不包含装修物)将鈅匙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处置遗弃房内的任何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合同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每迟延一天,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1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
(1)未按时按量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年租金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责任,逾期____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
责任,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按时按量交纳水电费,否则甲方有权从水电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进行装修,影响房屋安全使用,或房屋受到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损失。
(4)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责任。
六、无论何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均不得拆除毁损,应将装修物原状无偿交给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如因乙方的拆除、毁损造成租赁标的物损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七、续租
租赁期满如须续租,在本合同约定的赁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定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_房屋_____平方米,a2土地_____平方米,a3土地_____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酒店综合用地发展和温泉游泳池经营。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并按商业用规定价格收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5、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收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原批准政府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应按实际亩数计算交纳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_____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_____月_____日,承包费为每月_____元,每年共计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10%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广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面积、租金
甲方将院内公寓楼以南原闲置复肥仓库前占用土地及平房十间租赁给乙方,面积平方米,租金为年租金壹万元整(项目建设期间免租金)建复肥生产项目
二、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和服务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厂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将土地转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赁厂房,因社会公益事业或不可抗力为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应提前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xx年起逐年交纳租赁费,交纳时间为当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万元整;
2、自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金额xx年,租金自年月
二、本协议所约定的租金,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并应于每年月日之前付至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签定协议日)全额支付下年度租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其未支付租金额的%,支付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全额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租用期内,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对该厂地行使正当权利。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额赔偿,租用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可优先租用该厂地。
五、乙方负责交纳与租用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用及其它法定的费用。
六、若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对甲方所盖的房屋及电力设施进行补偿的款数应由甲方所得。
七、在租赁期内,主厂房所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
八、本协议双方同意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年月日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区,出租房屋使用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租金总额为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房屋租金自甲方交房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全额租金。并且乙方在租房期间须向甲方交押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整)。如果乙方租房未满一年,押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每月水电费、气费、卫生费、闭路费等其它相关费用),若未按时交相关费用造成的停电、停水后,需重新开启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注意安全使用房屋,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不得损坏(家具、家电的清单附在后面),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注意防火防盗,注意用电安全,因乙方之过失造成房屋毁损,乙方应负损害赔偿;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所交房租和押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本合同未规定者,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本合同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篇7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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