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存在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一份好的合同可以增强合作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下面是28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7篇,感谢您的参阅。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1
签订地点: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xx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xx)起草编制。
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 万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2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总发电量收益。后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3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5.5 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80%-上网电量*20%)*电价(前10年);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70%-上网电量*30%)*电价(后15年),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7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xx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权处置项目资产的业主单位,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需要乙方加盖公章确认),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9.7 本协议中太阳能发电相关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外即25年后,如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运行发电,乙方需对太阳能光板及相关组件进行无偿拆除并对太阳能光板等设备进行无偿回收。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如果乙方违反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0.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则每天按甲方当月节能效益的0.03%向乙方支付损失,节能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的电量进行核算,损失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6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7如乙方整套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对甲方的设备设施等造成影响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全部的合理损失;
10.8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备进行停用。非设备故障或维护调试甲方不得进行停用,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xx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及相关第三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6如发生本协议10.8条,协议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关的设备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乙方需对甲方厂房恢复原样。
第13节 其它
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双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购买。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保密条款
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内容:________。
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天。
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________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项目安装完毕后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2、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3、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双方效益的分成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5、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6、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7、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8、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7、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a、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b、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c、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d、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e、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违约:
a、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b、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c、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2、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
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3
一、会计处理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同期内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劳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是节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质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劳务收入的组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间的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经营实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其经济交易实质是对外投资业务和提供劳务业务,而且投资收益与劳务收入无法严格区分也不能单独计量,是一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因此应整体确认为一项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其对应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为节能资产的折旧,变动成本为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特点,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项目投产后,按照设计标准,每年节能量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在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条件下,整个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整个项目的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合同期发生运行维护成本(变动成本)金额相对小且基本能够估算,整个项目已发生和将要发生业务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确认该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三,合同期内,每期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挂账“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期完工百分比确认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内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递延收益”应有余额。上述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原则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确认都要满足于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劳务成本,而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业务成本,既包括节能资产折旧(投资成本摊销数),也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劳务成本),但二者实质都是按已经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来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确实无法合理估计,或者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比重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且难以可靠计量,在已发生成本预计可得到补偿情况下,应按照业务成本(包括已计提的节能资产折旧和已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发生额确认业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的业务成本。等到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时,再按照成本确认百分比确认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期内其业务交易的结果一直不能够可靠计量,等到合同期结束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收入及成本,但应扣除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及业务成本。上述会计处理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4
一、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2、 什么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
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3、 emco的业务特点有哪些?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
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
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m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
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内容
em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
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
户进行项目设计。
3、 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
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 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
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6、 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
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 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 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
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 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
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
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三、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基本程序
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主要步骤
(1) 与客户接触
emco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向客户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客户带来的利益等。向客户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本公司可以介入
的项目。
(2) 初步审计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 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有经验的emco项目经理可以
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4) 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emco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的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 客户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emco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工作,否则emco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emco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解释,使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
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6) 详尽的能耗调研
包括emco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联系,确认拟选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还有,多数项
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下,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 合同准备
在与客户协商后,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同时,emco方面要准备一份
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 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emco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项目开发工作到此结束。在这一情况下,emco将把对该项目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果客户无法与emco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的节能量,那么emco在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
由客户支付。
2、 实施节能服务合同
emco通过谈判,获得一项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后,随后的工作就是具体实施该项目合同。emco实
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 对耗能设备进行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
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2) 工程设计
emco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
改造项目。
(3) 建设和安装
emco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
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4) 项目验收
emco要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
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5) 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
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6) 项目维护
emco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emco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
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7) 分享项目产出的节能效益或者以约定方式收回项目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
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
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 账 号: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6
当前,国家倡导“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健全节能市场化体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方面技术及经验比较薄弱的医院来说,与专业的合同能源公司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不失为一个良策。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一)医院零风险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服务公司可对项目进行全权运行,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医院无需承担节能改造的任何风险。
(二)医院零投入
医院在无需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从项目启动起即可节省节能改造、能源消耗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还可得到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项目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同时节能改造落实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可谓一举两得。
(三)节省设备管理
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主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但避免医院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可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同时医院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能源管理服务,进而可集中精力建设好医疗服务,提升医院的整体服务能力。
(四)保障节能效益
相对于医院自主进行分期分散的局部节能技术改造,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专家团队,并且综合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以及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可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而且使整体节能收益更有保障。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与分析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与某能源科技公司历经近9个月,通过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策划、方案论证、节能设备的比较,以及节能项目的实际测试及节能效果的理论预测等步骤,经双方多次讨论研究、专家咨询论证、科学分析,最终双方确定签订了为期7年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
(一)
项目概况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闵行院区位于沪闵路3210号,占地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
万平方米,核定床位数1300张。整个医院由24栋单体建筑组成,全院共有19个病区,其中普通精神科病房11间,老年病房4间,传染病房2间,康复病房1间,戒毒病房1间。
院区内的a、b、c、d、e 5栋新建建筑,全部采用风冷热泵;闵行院区老病房楼l1至l10建筑采用vrv进行供冷供暖,其余建筑采用分体空调满足冷热需求。全院的供热水及供蒸汽系统采用2台燃油蒸汽锅炉进行集中供热,其单台额定蒸发量5t/h,额定蒸汽压力1.0mpa。全院的供热负荷主要包括各类病房洗澡用热负荷、医疗器械消毒用热负荷等。由于医院常年存在热负荷的要求,锅炉常年要运行,导致医院每年耗油量较大,运行费用高;医院门诊楼、新建5栋病房楼,以及食堂、后勤楼、行政楼、老门诊楼、宿舍等处仍广泛使用普通荧光灯和白炽灯,并且每栋楼均配有电加热开水器,共有32台功率均为12kw的电加热开水器提供饮用水,开水器基本未采用节能手段,有一定的节能潜力。综合上述医院的情况,项目组针对该院进行了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电加热开水器节能改造及能耗监管平台的建设等节能措施。
(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1、集中供热系统简介
医院供热系统采用2台燃油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5t/h,额定蒸汽压力1.0mpa,锅炉房设于地面一层单独房间内。全院的供热负荷由各类病房洗澡用热负荷、衣物消毒用热负荷、食堂用热负荷、医疗器械消毒用热负荷组成。其中,食堂、衣服消毒、医疗器械消毒用热负荷组成。其中,食堂、衣服消毒、医疗器械消毒为直接用蒸汽形式,其余为通过板换提供热水。根据锅炉操作人员介绍,2台燃油锅炉最多运行1台,目前采用自动控制,控制参数为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当蒸汽压力超过0.85mpa时燃油锅炉卸载,当蒸汽压力低于0.53mpa时燃油锅炉再次加载。由于医院常年存在热负荷的要求,锅炉常年要运行,导致医院每年耗油量较大,据统计20xx年2台燃油锅炉年燃油消耗量为381t,20xx年为401t,20xx年为375t。
2、节能改造措施
根据医院要求,结合现有能耗数据资料及多次现场踏勘、综合分析,本次医院供热水系统改造由更安全、环保、高效节能的空气源热泵系统代替,而医院消毒、厨房等蒸汽较小的需求则改为小型燃气蒸汽锅炉和小型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的方式满足,这样既满足了院方正常需求,又避免了继续使用燃油锅炉供蒸汽严重浪费能耗现象,进而有效降低能耗,减轻了能耗运行费用。
通过对医院各栋楼宇的热水需求量、热水供应时间段、屋面承重、管网铺设,以及每次使用时放空部分冷水对使用者造成不适而可能发生投诉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改造中各栋楼宇利用了原有管路,改造机组安放于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位置。本次改造中根据每栋楼宇的热水及蒸汽需求量,供热水系统安装了空气源热泵21台,循环水泵27台;供蒸汽系统安装了15台小型燃气蒸汽锅炉和3台小型电加热蒸汽发生器。
3、节能改造效果
合同能源公司实施了对集中供热系统两台燃油锅炉的节能改造,改造系统经过3个多月的使用,系统
运行正常,节能效果明显,并且通过能耗监管平台对改造系统空气源热泵、电蒸汽发生器及小型燃气蒸汽锅炉耗电量进行了监测。改造前燃油锅炉年耗油量为375t,其运行费用为312.6万元,而单月平均运行费用为26万元。改造后20xx年3月份的空气源热泵、电蒸汽发生器及小型燃气蒸汽锅炉的总耗电量为5.3万kwh,耗气量为1.2万平方米,而运行费用为9.5万元;4月份的空气源热泵、电蒸汽发生器及小型燃气蒸汽锅炉的总耗电量为3.9万kwh,耗气量为1.4万平方米,而运行费用为8.9万元;5月份的空气源热泵、电蒸汽发生器及小型燃气蒸汽锅炉的总耗电量为3.5万kwh,耗气量为1.2万平方米,而运行费用为7.5万元依据上述数据,该改造系统预计年节省运行费用212万左右,节省标煤180t。
耗电量(kwh)
1、照明系统简介
改造前,医院门诊楼、新建a、b、c、d、e病房楼,以及老门诊楼等处均广泛使用普通荧光灯,单管功率为36w,具体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新建楼及门诊普通荧光灯数量统计一览表
2、节能改造措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市场上出现了各种新型的节能灯管,新型节能灯管要比传统灯管具有更高
的照度和更小的功率,针对医院的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荧光灯t8灯管+电感式镇流器更换成t5节能型灯管+电子镇流器,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本次节能改造共更换1311支28w的t5节能灯。
3、节能改造效果
项目组为了测试出新型t5节能荧光灯的节能效果,通过分项计量电表对原有36w的t8荧光灯和28w的t5荧光灯进行了48小时不间断测试,测试结果如表2所示。
表2医院改造前后照明功率实测表
项目组通过对1311支新型t5节能荧光灯的节能改造,效果明显。根据医院照明开启时间(医院每天平均开启10小时)和上述测试结果,预计年节约6.7万kwh,节省运行费用6万元,节标煤20t。
4、电加热开水器节能改造
(1)电加热开水器
改造前,医院每栋楼均配有电加热开水器提供饮用水,共设有32台,单台功率均为12kw。电加热开水器的具体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医院电加热开水器一览表
(2)节能改造措施
依据医院引用水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开水器的运行能耗,本次改造将原有的12kw传统开水器替换成为12kw即热式节能开水器,共更换32台。本次改造中所选择的即热式节能开水器可24小时连续不间断提
供开水,从而解决了普通开水器一次仅接出可饮用开水约6~8瓶后,再等待7~10分钟才能再次接出开水的问题。同时从患者及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考虑,选用的即热式节能开水器可杜绝阴阳水和千沸水。
(3)节能改造效果
项目组为了实测出即热式开水器的节能效果。通过分项计量电表对原有的普通电加热开水器和即热式节能开水器进行了168小时不间断测试,测试结果见表4。
表 4医院改造前后电加热开水器运行功率实测表
项目组通过对32台新型即热式开水器的节能改造,效果明显。根据医院开水器的运行情况(每天平均运行10小时)及上述测试结果,预计年节约10万kwh,节省运行费用9万元,节标煤31t。
5、能耗监管系统
(1)能耗监管系统
此次改造,为医院建立了一套能源监管信息平台,可对建筑的耗电系统、设备进行分项、分设备计量:同时对各耗电系统、设备实施在线监测、实时计量、及时汇总、分项分设备动态发布能耗信息。建立了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了医院的能耗数据和能耗标准,为科学管理、合理考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能源成本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且通过能耗监管平台的精细化管理手段,提高了医院的能源管理水平。
(2)医院能耗监测
医院能耗监测按照不同的监测需求,可以监测建筑总体能耗、建筑的能耗模型、建筑动态能耗等,分类分项监测建筑的能耗,界面采用直观的图形化界面来监测能耗数据,支持逐时、逐日、逐月、逐年能耗监测页面之间的自由导航。支持按照区域、建筑功能、分项、分类来监测建筑的用能情况。
(3)重点用能设备能耗监测
可以监测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能耗、状态(停止、运行、故障等),设备运行安全等,利用图形化界面对重点用能设备如热泵机组、空调设备、照明、电梯等实际行动监测,掌握重点设备的用能高峰期、用能超标点、设备起停情况等。
(4)配电系统监测
显示配电线路监测情况,可根据各条件,定位查看监测情况及安装方位。系统提供配电监测模型,可以根据配电线路的实际情况组态配电监测界面,监测各低压配电回路三相电流,电压,有功、无功功率、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7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二、空气悬浮鼓风机优点。
1、节能高效。
空气悬浮鼓风机比目前在用的罗茨风机节能在30%以上,比多级离心风机节能在20%左右。节能效果明显,符合我国目前在推行的碳中和及碳达峰政策。
2、环保:低噪音,纯无油。
噪音在80分贝以下,普通罗茨风机和多级离心风机噪音在95~110分贝。整台机器无需一滴润滑油,不会污染机房。
3、体积小,安装简便,免维护。
体积是罗茨风机的三分之一左右,安装简便,不用与地面用螺丝固定,日常只需更换过滤器。
4、正常运行无摩擦,寿命长。
采用空气轴承技术,用空气做润滑剂,无摩擦,使用寿命长。
5、智能化程度高,可以时间数据监控管理。
罗茨风机无法对流量、压力、转速、温度、电流、电压、功率实施实时监控,空气悬浮鼓风机采用变频控制,对以上这些参数实施及时监控。帮助用户实现生产过程控制,使污水曝气安全可靠,实现可视化管理。
三、北控集团实施空气悬浮鼓风机节能改造的好处。
1、直接好处
北控集团目前在运行大约有1300多座污水处理厂,曝气风机是污水处理厂主要的耗能设备(超过50%)。保守估算,平均一个污水处理厂的风机能耗在400千瓦/小时,全部污水处理厂一年风机的能耗大约为1300*400*365*24=4555200000度电。按照30%的节能量计算,一年可以节约1366560000度电,这个节能量相当可观。
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式,北控集团可以分得节电效益的20%,可以在零投资的前提下,节约耗电273312000度电(实际数据以实际改造为准)。
2、间接好处
提高了可靠性:对曝气风机实现可视化监控,减少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因为监控不到位造成的设备故障没有及时处理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时间及成本的浪费,有效改善工作方式。
降低了维护工作量和成本:保守估算,1300个污水厂至少要用3600台罗茨风机,每台罗茨风机一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估计在20000元左右,一年维修保养费在720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这些费用全部由投资方承担,一年就可以全部省下该笔费用。
提高了资产收益率:每年节省下来的节能收益和每年罗茨风机维修保养费可以用于集团其他投资方向,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对集团投资提质增效。
没有投资风险:采用emc模式,项目投资完全由投资方承担
减税降费: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好处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投资方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空气悬浮鼓风机epc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30%-40%,甚至可超过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投资方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和旧设备维护费用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p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智能化节能设备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竞争力。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投资方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更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
7、节能有保证,投资方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投资方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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