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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8篇

我们在写体会的时候,需要语言生动,这样才可以写得优秀,无论参加什么样的实践活动,都有值得我们记录的体会,下面是28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8篇,感谢您的参阅。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8篇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1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中华民族骨子里是有着向上向好,向贤人学习的优良秉性,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尤其是在生活作风和群众关系的篇章里,讲诉了许多案例也许算不上违法,但却有着道德上的缺失,纪严于法,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修身修德。正心诚意,艰苦奋斗,提高思想境界,远离低级趣味,远离奢靡享乐,不正是我们传统文化里说的贤人君子吗?

读《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我发现有许多违规违纪都是生活中我们容易忽略的小事,然而正是许许多多的小事,小细节在影响着社会风气的走向,诸如此前的碰瓷事件、高铁霸坐事件、x大方县公务人员辱骂老人事件,无不是“一石头引起千层浪”,强烈的社会舆情反映出的,是人民群众对整饬社会不良风气的迫切愿景,正体现了党员干部带头做先进,树模范的时代性。曾经的焦裕禄、王进喜、陈超英这些优秀的党员干部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关爱群众、敬业爱岗的优秀品质,还有无数革命先烈为国为民的精神气节,这些优秀的品质哪一个不是曾经挂在共产党员肩头闪闪发光的勋章?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彰显党员优秀品德,用实际行动改变社会,正是千万党员要努力做到的。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2

20xx年5月30日下午,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全体师生聆听了由我校聘请的镇派出所组织开展的法制教育讲座,让我受益很多。

中国有句俗话: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走路有走路的规矩,说话有说话的规矩,做事有做事的规矩,这些规矩就是法。

以前我总以为我们是小学生,法离我们远着呢!直到那天听了这次的讲座才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

在这次讲座中给我们举了许多事例,给我影响映象最深的是有两个同学因一件小事吵了起来,以致后来大打出手。甲同学一失手将乙同学推下了楼。两家人因此而闹上了法庭,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乙同学的家长称对方是故意伤人,而甲同学的家长不承认,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正当防卫,双方争执不下。

同学们,你认为在这件事上谁对谁错呢?

其实,两人由于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他们都有错。同学间有矛盾那是正常的,可我们该怎样处理呢?是像上面两位同学这样,还是去告诉老师,让老师帮助解决呢?在这场悲剧中受害的又何尝只是甲同学,他不但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

如果一个学生没有法律意识,触犯了法律,再好的学习成绩也没有用的在此我要真心的对那些爱惹事的同学说一声:朋友们,多学一些法律常识吧!把勇气和精力用在学习上,用在对坏人坏事的斗争中,你才是真正的英雄。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做一个学法的小主人,懂法的小卫士,守法的小公民吧!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3

3月25日,《黄昏绝唱——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廉政专题片中,位高权重的和建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享受儿孙膝下承欢的天伦之乐,却目无法纪,把权力作为私人物件,一味伸手要职务、要待遇、要权力,最终一步步将自己送进监狱,通过观看,我深受教育和启发。

一、时刻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二、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敢于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4

根据省委、市委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部署,街道党工委决定,结合正在进行的作风建设整治年活动,开展以阜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为反面教材的专项警示教育。

“以案示警”,就是要以案明纪、以案释规,从这些突出问题中举一反三,做到警钟长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思想深处亮起红灯。

“以案促改”,就是要切实汲取阜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的深刻教训,抓整改、促提升。坚决破除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树牢一心为民的群众观,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往深里做。深化“严强转”专项行动、落实“基层减负年”部署要求、压紧压实责任、完善制度规定上持续发力,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往严里做。

(一)开展警示教育,提高认识

1、举办警示教育宣讲报告会。7月中旬,我街道邀请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长,为街村干部作了警示教育宣讲报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让全体街村干部以这些案例为警醒,加强个人修养,知敬畏,明底线,防微杜渐,严守法纪,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2、学习典型案例。纪工委带领街村干部学习市纪委编印的脱贫攻坚领域典型案例选编《警钟长鸣》、口袋书《漫画说纪》,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引导街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强化以案为戒,查摆问题

1、开展自查自纠。班子成员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巩固拓展“严强转”专项行动成果,力戒文山会海、留痕主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愿担责。

2、加强重点督查。纪工委运用多种手段,有重点地督查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处理受理、处置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情、倾向性问题,特别是群众身边的作风和腐败问题。

以案促改,最终目的就是要改,要端正思想,改变作风。

1、以案促改。认真排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对标对表,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安排部署工作要紧密联系实情,通过“三个以案”,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全面提升基层作风建设。

2、依规办事。工作中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坚守底线。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提倡求实、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去工作,一身正气,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

3、 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注意生活小节,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5

通过学习姜国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坚持理想信念方面对我触动很大,心灵上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震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以案为鉴,筑牢抗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自身修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崇高理想信念

通过学习姜国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抵制不住诱惑,逐渐走向了违法违纪的深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多是因为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动摇。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要时刻保持一种思想认识上的警惕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不断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必须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自己牢固树立树立崇高理想信念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不断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严格遵守纪律,保持廉政本色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6

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8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撅水、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和爆炸。”

那么青少年犯罪有那些原因呢?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足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对我们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

让我们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7

通过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对违法犯罪的心得体会篇8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通过本次班会活动,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法律内容讲授、讨论、分析: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叫学生说出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同学们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 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

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5、教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

案例一: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

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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